工業與商業建築物的利得稅免稅額政策
DIPN No. 2 由香港稅務局發布,詳細說明了有關工業與商業建築物的利得稅免稅額政策。內容界定了符合資格的行業類別與建物用途,並區分了因建造或購置產生的初期免稅額與每年免稅額。文中解釋了資本開支的計算範圍,強調不包含土地成本,並說明當權益轉讓時相關免稅額的銜接規則。此外,指引也探討了建物在出售、拆除或終止使用時,如何進行結餘免稅額的扣除或結餘課稅的追補。最後,附件透過多個具體計算實例,協助納稅人理解自 1998/99 課稅年度起推行的修訂制度。
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2 號(修訂本):利得稅建築物免稅額簡報
本簡報旨在根據香港稅務局發出的《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2 號(修訂本)》,詳細解析有關工業建築物及商業建築物的免稅額條文、適用準則及計算方法。
執行摘要
根據《稅務條例》(下稱「該條例」)第 VI 部及第 18F 條,屬資本性質的開支通常不可扣除,但符合條件的建築物或構築物可享有免稅額。本指引核心內容如下:
- 工業建築物 (IB):適用於製造、加工、運輸、公用事業、農業及科學研究等行業。提供 20% 的初期免稅額及 4% 的每年免稅額。
- 商業建築物 (CB):定義為供行業、專業或業務使用但非工業建築物的建築。自 1998/99 課稅年度起,制度由「重建免稅額」轉向類似工業建築物的體系,提供 4% 的每年免稅額,並引入結餘免稅額及結餘課稅制度。
- 核心限制:免稅額僅針對「建造建築物」所招致的資本開支,明確排除土地價值及土地平整費用。
- 權益變更:免稅額歸屬於擁有「有關權益」的人士。若建築物出售、拆卸或停止使用,將觸發「結餘計算」,產生結餘免稅額(扣除項)或結餘課稅(加回項)。
第一部分:工業建築物免稅額 (IB)
- 符合資格的行業與用途
根據該條例第 40(1) 條,工業建築物必須供特定行業或用途使用:
- 典型行業:工廠、工場、運輸、隧道、船塢、水務、氣體或電力企業、公共通訊服務。
- 製造與加工:包括製造貨品、加工貨品或物料。
- 貯存用途:必須是「貯存行業」本身,或貯存待加工/剛抵港的貨品。若僅為貯存自家待售貨品,則不符合工業建築物資格。
- 其他:農業業務、與業務相關的科學研究。
「加工」的法律定義
參考 CIR v. Aberdeen Restaurant Enterprises Ltd. 案,法院裁定「加工」須在處理方法或系統上有相當程度的一致性。因此,食肆(每一道菜分別準備)不被視為加工行業,不符合工業建築物資格。
- 建築物範圍與豁免
- 包含範圍:除了傳統建築,亦包括牆壁、橋樑、水壩、道路、隧道牆壁、碼頭、邊界牆及工人的福利設施(如宿舍)。
- 不包括的用途:住宅(非體力勞動工人居住)、零售店、陳列室、酒店或辦事處。
- 十分之一準則:若非工業部分的建築開支不超過總開支的 1/10,整座建築均可視為工業建築物。
- 免稅額計算機制
- 初期免稅額 (IA):資本開支的 20%,於招致開支的課稅年度給予。
- 每年免稅額 (AA):
- 若為建造者:資本開支的 4%。
- 若為購買者:按「開支剩餘額」除以剩餘年期計算。
- 開支剩餘額:指建造開支扣除已給予的 IA、AA 或 BA,並加上已收取的 BC。
第二部分:商業建築物免稅額 (CB)
- 定義與變革
商業建築物指所有非工業建築物,但被用於產生應評稅利潤的行業、專業或業務。
- 1998/99 以前:僅提供「重建免稅額」,1990/91 年起為 2%,之前為 0.75%。當時無結餘計算制度。
- 1998/99 及以後:制度與工業建築物接軌,引入每年免稅額 (4%) 及結餘調整。
- 轉變期過渡安排
對於 1998/99 以前建造的商業建築物,其每年免稅額的計算基準為:
- 資本開支餘額:確實建造開支減去截至 1997/98 年度已給予的重建免稅額。
- 計算方式:按此餘額的 4% 每年申索,為期最長 25 年。
第三部分:結餘調整 (BA 與 BC)
當建築物發生特定事件(出售、批租權益終止、拆卸、完全停止使用)時,必須進行結餘計算:
項目 發生條件 財務影響 限制
結餘免稅額 (BA) 開支剩餘額 > 出售/補償所得款項 作為開支扣除 若拆卸目的與業務無關,則不給予。
結餘課稅 (BC) 出售/補償所得款項 > 開支剩餘額 作為利潤加回課稅 工業建築物:上限為歷年已給予的 IA+AA。
商業建築物:上限為 1998/99 起已給予的 AA。
第四部分:重要通用準則
- 有關權益 (Relevant Interest)
免稅額僅給予擁有「有關權益」的人。
- 若業主建造建築物並出租給他人作工業用途,業主享有免稅額。
- 若租客招致開支建造加建部分,租客就該部分享有免稅額。
- 單純支付租金的承租人無權享有免稅額。
- 資本開支的界定
- 包括:地基鋪設、水電總管鋪設、借貸利息及承諾費。
- 排除:土地價錢、平整土地費用、政府補助回扣的金額。
- 批租權益的延續
若租約期滿但承租人獲得新租約,或在出租人同意下繼續佔用,則「有關權益」視為繼續存在,不會觸發結餘免稅額或結餘課稅。
- 未經使用即購置的建築物
若建築物在使用前已售出,最終買家被視為招致建造開支的人:
- 若從開發商購置:買價即為計算基準。
- 其他情況:買價或實際建造開支,取其低者。
備註:本簡報內容僅供參考,並無法律約束力,具體個案須參照《稅務條例》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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