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2026年1月31日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官網及相關專業分析

中國大陸《增值稅法》及實施條例

2026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正式施行,標誌着增值稅由「暫行條例+配套規章」上升為由法律及行政法規構成的完整法規體系。

一、立法與施行時間軸 •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明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 • 2025年12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由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第826號公布,規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與增值稅法同步生效。 二、基本制度框架與性質 • 增值稅法確立以「應稅交易」為核心的法律框架,將增值稅定位為對在境內發生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等有償轉讓行為徵收的流轉稅,並明確納稅人為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的單位和個人及進口貨物的進口單位和個人。 • 制度設計上整體採取「稅制平移」思路,即在保持現行增值稅基本架構與整體稅負水平均衡的前提下,上升為法律,重點在於強化法律位階、統一規範與可預期性,而非大範圍調整稅率或稅負水平。 三、徵稅範圍與「境內」連結 • 法律將應稅交易分為四大類:銷售貨物、銷售服務、銷售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並將進口貨物納入徵稅範圍,延續原有增值稅制度的基本結構。 • 關於「境內」的連結標準,增值稅法條文重點列明:銷售貨物以貨物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為準;銷售或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以不動產或自然資源所在地在境內為準;銷售金融商品以金融商品在境內發行或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為準;其他服務及無形資產則視其是否在境內消費或銷售方是否為境內單位和個人。 四、稅率體系與計稅方法 • 增值稅法在法律層面確認現行主要稅率結構: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有形動產租賃及大部分進口貨物適用13%;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農產品等適用9%;部分現代服務業等適用6%;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為3%;符合規定的出口貨物及跨境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0%。 • 《實施條例》在法律確立稅率框架的基礎上,細化不同交易類型、不同性質收入和特定行業情形的稅率適用,並對價外費用、混合銷售、兼營行為等的計稅方法作具體操作性規定,以便於實務中區分計稅基礎、適用正確稅率及計算應納稅額。 五、進項稅額抵扣與不得抵扣項目 • 增值稅法延續「以發票及其他合規憑證為基礎、實行進項稅額抵扣」的基本機制,同時在法律層面清單式列舉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情形,如非正常損失的貨物及相關服務、不動產,購進並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直接用於消費的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等。 • 《實施條例》進一步細化進項憑證、抵扣時點、轉出情形及特定行業(如金融、房地產、生活性服務業)的進項處理規則,強調真實交易背景、憑證管理與稅務風險防控,對虛開、虛列進項稅額等行為的法律後果形成更清晰的制度支撐。 六、《實施條例》的重點內容結構 • 《實施條例》共6章54條,分別對納稅人與徵稅範圍、稅率適用、應納稅額計算、減免稅與優惠、徵收管理及附則等作出系統規定,起到將增值稅法的原則性規定「落地」為可操作規則的作用。 • 條例重點包括:進一步細化「誰是納稅人、哪些行為屬應稅範圍」、明確混合銷售與兼營如何劃分適用不同稅率、規範免稅、零稅率及稅收優惠的適用條件與程序,並與現有電子發票、電子稅務局等管理手段相銜接,以提升增值稅徵管的規範性與數字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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